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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5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4-10
名称: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26号 发布日期: 20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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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4-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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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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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结合贯彻2001年末省委工作会议中关于实施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要求,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要按照WTO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对涉及民间投资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尽快废止。要结合当前国务院和我省进行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制约民间投资的不合理审批事项。对民间投资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投资人决策权。对民间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凡可以由市场调节的环节不再纳入政府的管理程序,取消原有审批环节,交由企业自主决策;对必不可少的审批事项,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的实施办法。

  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向民间投资开放。凡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国家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要对民间投资开放。当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能源、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民间投资。通过采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以及选择基础设施向社会出让股权等方式,拓展投融资方式,扩展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的机会与空间。重点要破除地区和行业垄断,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营运体制;努力抓好公路、供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招标试点工作。

  四、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实行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给予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坚决取消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类收费;经省以上政府批准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切实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省民营经济比较活跃、民间投资增长较快,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对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民间投资的政策研究、协调服务工作。减少和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提高民间投资效益,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稳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投资[2001]2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努力,严格防范金融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支持民间投资者到西部地区投资。

  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六、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有关部门应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针对本地区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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