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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41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2-01
名称: 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9号 发布日期: 20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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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2-0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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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第一届新方志编修工作,已于2001年6月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 定从2002年3月至2008年12月底开展我省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全面、客观地记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经济、政治、文 化、社会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反映广东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 成就。志书上限为1979年,下限为2000年。在编修第二届新方志的同时, 要对第一届志书进行补遗纠错,继续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和综合年鉴、地情书的编 修以及地情信息库工作。   二、指导思想。修志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江泽民总书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坚持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意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提高志书的科学性 和实用性。   三、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 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要建立、健全地方志机构,充实修志队伍,并为地方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省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市、县、区志编修和出版经费由当 地财政解决。   四、审查验收。省、市、县(区、市)志稿总纂完成后,按省地方史志办公 室制定的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分级实施审查验收。志书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 出版。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全省志书的出版协调工作。   五、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 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志(1979—2000)基本篇目和编写分工》,请各 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修志任务。各市、县、区政 府要制定本地第二届志书编修规划,于2002年9月底前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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