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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3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12-2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114号 发布日期: 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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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2-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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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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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精心研究、周密部署本辖区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要求,对本辖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订统一规划方案,使我省有限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

  二、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整治工作重点,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本地区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超层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行为。

  对煤、黄金、钨、锡、锑、稀土、砂石土等矿种要集中进行综合治理整顿,要把煤矿、石矿场等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整治重点,切实抓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工作。新办矿山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要矿山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粤府办〔2001〕91号)规定办法和标准继续做好全省煤矿治理整顿验收复产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的验收办法,经验收合格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发放有关证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实施关闭,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忽视安全生产的矿山按国办发〔2001〕85号文的要求严肃查处。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确保管理工作到位。按照国办发〔2001〕85号文件要求,对我省部分采矿权的审批程序作相应调整。煤矿、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主要矿产的采矿权审批,要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法定程序登记发证,市、县不能越权发放。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及时纠正越权发证和不当审批发证行为;及时修改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改革和完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推广“阳光”工程;加快建立矿业权市场步伐,改革矿业权授予方式,努力推进用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职责,维护国有骨干矿山的生产秩序,打击侵犯国有矿山权益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已召开全省会议进行了具体部署,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我省的治理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到今年年底为第一阶段。该阶段各地应完成三项工作:一是全面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超层开采、以采代探、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二是完成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作;三是依法处理违法行政案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要彻底脱钩。从2002年年初到2002年6月底前,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二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深化各项治理要求,全面完成国办发〔2001〕85号文提出的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

  为确保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全省工作的督查,上级政府要加大对下级政府的检查。各市要于今年12月28日前和2002年5月15日前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省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各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日)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由于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有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违反开发利用方案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超越法定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引发了不少权属纠纷。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必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一、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面排查,逐一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使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近期取得明显效果,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

  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具体落实。其中,油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进行。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集中进行全面治理。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理。

  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对越界采矿的,要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或不按开发方案开采的、逾期不按规定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或以探矿为名弄虚作假实施采矿活动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按无证采矿论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重处以罚款。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抓紧整顿乱采滥挖。

  对采矿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的,应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

  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必须严格依法控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改革采矿权审批制度,通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将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解决采矿企业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要防止大矿小开,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严禁乱采滥挖。今后对地方小矿发放采矿许可证应当从严控制,并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法定边探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在铁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不得准许露天采矿。要从严控制在河道和海域勘查开采砂石活动。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对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而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管理。

  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当审批发证行为应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不当发证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退出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三、治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地方治理整顿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要采取专门的治理措施。对非法开采、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和规范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

  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加强法制建设、用好规划手段、研究规律性问题、合理调整和处理相关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时间安排。

  2001年底前,力争完成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治理整顿的各项主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2年6月底前,关闭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落实治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并于2001年底和2002年6月底将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附件:34种重要矿产目录

  

附件:

34种重要矿产目录

             1.煤       13.铬     25.稀土

             2.石油      14.钴     26.磷

             3.油页岩     15.铁     27.钾

             4.烃类天然气   16.铜     28.硫

             5.二氧化碳气   17.铅     29.锶

             6.煤成(层)气    18.锌     30.金刚石

             7.地热      19.铝     31.铌

             8.放射性矿产   20.镍     32.钽

             9.金       21.钨     33.石棉

             10.银          22.锡     34.矿泉水

              11.铂         23.锑

             12.锰          24.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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