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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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增加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加大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力度,是体现公共财政的重要方式。省财政近几年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安排,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本级财政的投入,禁止将省级专项财政补助款用于抵减地方财政原预算开支的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或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以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作为目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要盲目攀比;要将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适当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各地要把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要千方百计推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社会化进程,继续重点抓好由银行和邮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都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要完善家庭收入计算办法。一是通过调查研究,制定比较完善的家庭收入核算制度;二是要通过建章立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有关部门,如实地向民政部门提供情况;三是建立比较准确、完整、共享的社会保障资料库和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最大程度地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
四、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发挥“团队”精神,共同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精神,认真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身的能力,逐渐形成政府、社会、最低保障对象三者联动的机制,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区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当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办法,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不得因中央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