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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20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11-22
名称: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106号 发布日期: 20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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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1-22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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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城市化建设步伐,率先实现现代化,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全省城乡发展的科学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必须有利于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改革,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为各级政府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分步骤地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的综合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定人口迁移的规模和总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二)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大城市的准入条件应当相对高一些,中小城市和城镇可依次放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发展步伐应当更快一些。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入户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技能人才,应准其及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应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就读于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就读于省外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广东生源以及来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生源,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给予其境内亲属入户;内地居民前来购买商品房、自建合法住宅、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可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入户条件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六)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的入户条件,切实解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投靠入户问题。夫妻投靠入户的不应受婚龄、年龄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入户手续。但广州、深圳两特大城市因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底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5年的应予以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七)广州、深圳要进一步发挥特大城市、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根据人口规划,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采取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起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大量吸纳具有学士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经济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并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具体的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两市政府自行制定。

  (八)其他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其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量力而行吸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九)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全省城市化战略的重点,要实行“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应准予落户;凡属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地人才,也应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对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仍在城镇居住的,统一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城中村” ,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三、加强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宣传、计划、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粮食、人事、国土、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共同努力,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户籍日常管理工作

  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调整充实户籍管理队伍;继续完善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户口审批程序;加强廉政建设,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买卖户口,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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