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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16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11-06
名称: 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101号 发布日期: 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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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1-06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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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

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在“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发展100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是: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大型或较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是:通过省、市、县各级的重点扶持,带动当地形成一大批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实现农民纯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在10亿元以上,其它地方在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万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3亿元、其它地区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亿元、其它地区5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亿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1000亩(林业企业1万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以上计5分,低于1000亩(林业企业1万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万头以下)的计0分。

  6.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7.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地级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市政府确认后统一向省农业厅推荐。属省属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

  2.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市农业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再报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0强。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

  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重点奖励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设一等、二等和三等。获奖企业从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和企业统计汇总中择优选出,并报省主管领导确认。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省财政从2001年起,每年拨款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省重点10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1000万元为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各市政府不得封锁市场。要坚决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严禁对农产品运销设卡收费,加快绿色通道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设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实行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5年不变,可逐年拨付,也可以5年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

  对上述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五、附则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厅予以审核确认。

  (三)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粤府办〔1999〕34号文同时废止。

  (四)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并参照本方案进行考核和管理。

  (五)本方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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