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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08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11-02
名称: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100号 发布日期: 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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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1-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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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 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 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按广州市实施计划进行。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为了保证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的医疗保 障待遇平稳过渡,按照《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职和退休国家公务员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企 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   三、按照《决定》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 享受公费医疗的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维持现行 管理办法。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印发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粤委办[1999] 107号)规定,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中央、省属驻穗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 行的医疗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 法作相应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具体业务由省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和职工要积极主动配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参保工 作;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衔接 工作,确保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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