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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0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10-19
名称: 印发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91号 发布日期: 20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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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10-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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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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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方案


  为规范、统一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按时完成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组织与领导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有验收任务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粤府办〔2001〕87号通知精神,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应的验收组。省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验收的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验收任务。

  二、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各级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辖区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1)12号)中规定必须关闭的煤矿的关闭任务。

  关闭矿井已做到:井筒彻底炸毁填平;生产设备、工业广场建筑及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地貌;吊销全部证照;公安部门按规定统一清理和处理民爆物品;安置遣散全部从业人员。

  (二)乡镇有证煤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进行了有效整治,真正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三)保留的有证乡镇煤矿,验收手续齐全。

  (四)本地区已关闭的矿井没有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整治期间没有出现违法生产或未经省验收就恢复生产的现象。

  (五)整治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已及时结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恢复生产的验收标准

  (一)矿井法定证件(三证一照)、图纸齐全有效;

  (二)矿井采用主扇全压通风,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三)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完善;

  (四)矿井人员升降使用专用设备;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专用绞车和绞车缠绳;

  (五)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齐瓦斯警报器,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六)掘进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风和回风巷道,风量符合规定,无瓦斯超限;

  (七)矿井具有两个以上直达地面并可行人的安全出口,配备救护队伍或与附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合同;

  (八)矿井污水和矿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九)矿井招工必须经劳动部门许可,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四、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采用分级验收办法,先由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镇、县(市、区)、市、省人民政府逐级组织验收;省属煤矿先由矿务局提出申请,再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省人民政府逐级组织验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矿管理部门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验收组,按标准对辖区内所有煤矿逐个进行验收。关闭矿井的质量由各级验收组人员签字予以认定,经镇一级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标;有证矿井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各级验收组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政府负责人签字认定,到限定时间仍达不到整改标准的予以关闭。验收结果要登记造册,并由各级验收组人员和政府负责人签字。

  (三)经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关闭矿井质量全部达到要求;保留矿井全部达到验收标准、验收手续齐全;关闭矿井没有死灰复燃现象。否则为不合格。

  (四)各县(市、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市、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于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省人民政府将从10月份开始,组织省验收组分期分批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经逐级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镇、县(市、区)、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通过省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由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按分工核发“三证一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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