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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10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09-28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82号 发布日期: 20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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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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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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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本单位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摸清省情省力的重要途径。我省企业(单位)数量多,经济结构复杂,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全省的基本单位情况变化较大。因此,进一步摸清我省各类基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对提高政府对全省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基本单位普查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加上此次普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务必加强组织领导。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扎实开展,省将成立由省统计局、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组成的广东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基本单位普查与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民政、编制等部门的业务工作关系密切。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主动提供普查所需的有关行政记录资料,积极协调普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通过普查,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我省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具有适时更新功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我省实施“十五计划”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被调查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普查部门,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做好普查的准备和实施登记工作。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普查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普查部门有权依照《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对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确保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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