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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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的精神,为了巩固和发展我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成果,改善和提高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加快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的发展步伐,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促进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
一、退出目标和形式
(一)退出的目标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省属国有资产营运的质量和效益,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使400多户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逐步实现省属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整体上搞活和壮大省属国有经济。
(二)退出的形式
1.对无资金、无经营场地、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在妥善处理债务并进行清算后,予以注销;
2.对无市场、无竞争力、工艺落后、质量低劣、资源枯竭的工业企业及经营活动不正常、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关闭;
3.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民事破产;
4.鼓励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成立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
5.对虽然陷入困境,但业务能正常开展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转制。
二、退出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劣势企业的退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实施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经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下简称“集团公司”)审核,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在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二)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和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的破产和转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核,报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的关闭由企业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同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的,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审批。
三、资产、债务的处理
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必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转制,必须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确认。
(二)资产处置
必须以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资产出售的底价;出售价低于评估价的,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如出售价低于评估价值80%的,需经省财政厅审批。资产的处置,可根据企业不同的退出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进行。
(三)职工购买企业产权的优惠政策
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客观真实的前提下,鼓励职工以各种形式出资购买企业的产权。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拍卖、转让企业产权时,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变相逃债,悬空银行债务。
(五)连带担保责任的处理
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四、职工的安置
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资金,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证社会的稳定。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职工的安置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及集团负责,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适当补贴。
(一)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1.注销、转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省财政不予补助。注销企业可通过企业债权追收解决,不足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转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民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费用,首先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包括从其授权的资产运作收益和资产变现中预留部分资金安置职工;不足的部分,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安置费用的50%,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3.关闭、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解决;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的,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集团公司可从其授权的资产运作收益和资产变现中预留部分资金安置职工;仍然不足的部分,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安置费用的50%,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
1.补助企业
财政补助资金只限于纳入资产重组范围的省属21个集团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及托管企业中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包括煤炭企业)。
2.补助范围
(1)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财政补贴的标准(月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2)离退休职工移交社会管理的管理费用;
(3)职工医疗保险金。企业所在地已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按省批准的医改方案执行;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统一考虑。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为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有效控制政府支出的改革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安置职工财政补助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1.集团公司申报。各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集团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上报材料包括:(1)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没有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3)本企业职代会同意关闭、破产的意见;(4)企业的破产预案或关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5)集团安置职工费用(至少50%)的来源和承诺等。
2.政府核查、拨付资金。省经贸委根据各集团公司的上报意见进行初审后,会省财政厅确定给予财政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以及补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比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确定的企业名单,核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标准,并将审核结果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查的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在确认关闭、破产已进入实施及集团公司应负担的职工安置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政补助金拨至集团公司指定的统一账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收到拨款后,负责整个关闭、破产工作,尤其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财政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补助款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现象,要及时制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财政补助金的拨付手续,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在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退休人员暂由企业留守机构或集团公司代管,以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移交集团公司管理,有条件的移交当地老干部门管理。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费,通过企业的资产变现补交或由集团负责统筹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的处理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企业变现资产优先支付;对集资款,在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对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来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三)集团公司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问题。由集团公司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在公司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当年经营责任制考核时这部分费用视同增值处理。
六、组织实施
省属劣势企业的退出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省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成果的一场攻坚战、总体战。各集团公司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省属劣势企业的退出工作,坚持由集团公司为主体,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其中,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整个退出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跟踪,重点负责审核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破产、关闭企业名单和对这些企业的补偿比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和补贴标准的审核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复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集团公司要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全面负责企业退出的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