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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8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08-03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67号 发布日期: 20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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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8-03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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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广东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的基本规律,我省确定今年地质灾害隐患区有13处。目前,正值主汛期,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各地要抓好城镇、矿山、交通干线、水库库区等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山体陡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评价,并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段加强监测、防范和治理,防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严重发生。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辖区内可能具有较严重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已开展县级地质灾害调查的云安县、和平县、东源县,应对在调查中确定的危险点、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其他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也应尽快开展专项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种类、危险性、危害程度及致灾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提高抗御灾害的应急能力。按照“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积极组织安排资金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治理,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区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要依据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的地质评估报告,进行审批。

  建设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对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地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宣传与培训结合。各地,特别是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领导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及其防治知识的学习,要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应有计划地组织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班,增强地质灾害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城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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