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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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我省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和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工作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加强管理,实行数量控制,规范运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数量安排:省直11家;广州、深圳市各4家;珠海、佛山、汕头、湛江、惠州、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各2家;东莞、中山、潮州、江门、肇庆、韶关、梅州、河源、清远、云浮市和顺德市各1家。
二、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年拍卖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国家注册拍卖师3名(含3名)以上;
(五)拍卖机构成立3年以上;
(六)无给未经处理的走私货物出具假拍卖手续等不良纪录。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程序为:拍卖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同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六项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核准指定。各市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应报省打私办和省经贸委备案。
四、对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每年年审一次,优胜劣汰。年审程序按指定程序执行。
五、拍卖机构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资格后,应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现有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指定,不得超过指标。今年8月,由省打私办和省经贸委牵头,公安、工商、海关、边防等单位参加,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做好缉私罚没物品拍卖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