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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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依法行政,使这项工作持久开展下去。2000年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尚未达到阶段目标的,要在2003年前实现阶段目标。到2005年,全省8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国家标准(GB16006-1995); 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二、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防治目标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如期实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要求,加大投入。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缺乏病防治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到“宣传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意识,自觉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国家计生委
广电总局 工商局 质量技监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广泛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00年6月,由卫生部等5部门组织的全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评估结果表明,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提出的阶段目标。为巩固防治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到2010年底,全国95%的县(市)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已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力争在5年内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在5年内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10年内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协调作用,确保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将扶贫与防病治病相结合,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扶贫工作计划,同步实现脱贫致富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部门通力协作,实行齐抓共管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关的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卫生、广播影视、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及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各级残联要做好对特需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五、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实行科学防治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要查明高碘地区范围及影响人群,并采取适宜的防治措施。要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我国人群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防治人员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强防治碘缺乏病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方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提高国家和省级防治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做到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
要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多边、双边合作,注意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并进一步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对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下一步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