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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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人大《关于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决议》(简称《决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一法两办法”)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一法两办法”和省人大《决议》,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互相促进,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今后5年,全省要建成30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40%的乡镇建成村民自治模范镇(乡、街道),50%的村建成村民自治模范村,100%的村建立健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体系,以村级组织运作、干部群众行为和各项制度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的科学规范的村务运作体系。各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这个目标,制定具体规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
二、坚持依法治村,完善制度建设
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建立健全选人、议事、管理、监督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使村民自治沿着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无记名和秘密写票的原则进行选举。要认真做好选举工作,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选举中违法违纪事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真正做到凡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规则,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应召开1次。
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使村级管理做到行之有规,处之有据,实现村民和村委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与民主评议干部、民主评议村委会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做到凡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按期如实公开。同时要加强村务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使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进行,每年一次。评议中,村委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凡被评为不称职的干部,应给予训诫或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三、加强工作领导,强化部门职能
各级政府要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作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来抓。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村民自治工作,就村民自治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村民自治工作;要把村民自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民政部门的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作出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到农村基层调查研究,亲自蹲点,抓好示范,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层层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并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要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主管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确保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各级村民自治机构和编制配备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确保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办事。
要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确保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尽快解决少数村委会没有办公场所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底子,做好基建立项规划,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在3年内逐步解决。
四、理顺组织关系,保证工作落实
一要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关系。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管理村、组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巩固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保障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对生产经营中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要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简单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行政管理方面,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施行行政管理和接受行政管理的关系;在村民自治事务方面,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依法行政,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要切实转变职能,将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以指导和服务相结合为主的工作方式;通过依法行政和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完成各项农村基层工作任务,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村委会和村民一定要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实行村民自治必须承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前提;村委会在行政管理上必须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政令;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必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要明确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均为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两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应尊重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资金等方面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平调。村民小组的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经济应由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管理,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五、明确指导关系,规范日常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规定了指导此项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帮助村委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指导各地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1999年8月省理顺工作指导小组下发的《广东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粤理指[1999]4号)的要求抓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镇、村活动;要指导各地抓好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凡法律规定要公开的事项必须如实公开;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研究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适合农村实际的解决办法,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保证“一法两办法”的全面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