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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7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07-02
名称: 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55号 发布日期: 20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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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7-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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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整治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 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 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 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 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设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 作督查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省协调会议 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公安厅、经贸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教育 厅、监察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旅游局等单 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派出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 长,公安等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对象、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工作对象和重点。   1、专项治理对象:一是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 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 旅店、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三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 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20层以上的 写字楼;五是摄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七是 医院;八是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包括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2、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在《消防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内部装修和改变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在 《消防法》实施后依法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是在现行有关消 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四是不 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集体宿舍、医院。   (二)具体工作目标: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的建筑物基本按法规办理 相关手续,基本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的火灾隐患基本得到整改。对存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长度超长、封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足等问 题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 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 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 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 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 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 者整改。 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市、县政府及相 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神,明确消防专项治理目标要求,协同组 织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集中精力、人力共同做好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召集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项治 理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责任,发动各单位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每个单位作出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各 地要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对每一个火灾隐患 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掌握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纸等新闻媒体,大掀专项治理工作宣传高潮,使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地要发动公 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开展自查自改,各基层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等法 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地公众聚集场所、学 校、医院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11日-8月20日)。由县(市、区)政 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逐个进行 清理整顿,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止;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对 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市属单位进行整顿。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30日)。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专项工作总结和迎接国家检查组督查验收阶段(9月份)。各地 务必在8月31日以前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项收尾工作,迎接 国家检查组的督查验收。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专项治理工作的遗留问题,对检 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务必在8月底前整改完毕;二是各市县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 展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公众聚集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 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按照《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集中相应精力具体组织制定工 作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 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联系,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大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声势。各地广播、电 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宣传专项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 标本兼治”的原则,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 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专项治理 工作中存在违反安全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 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 弊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纪政纪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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