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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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
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省属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及省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属企业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省属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和省直机关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
三、关于向市、县属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
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业参加国务院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
三、关于如何向地方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