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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64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05-10
名称: 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32号 发布日期: 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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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5-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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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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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的通知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沿海防护林是我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御台风、暴雨、风沙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绿色屏障,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在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沿海地区没有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出现了破坏沿海防护林带用作挖塘养虾、采矿等问题。其中影响最为恶劣的是电白县博贺“三八”林带遭到人为破坏,已受到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的批评。为迅速制止违法毁林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领导要高度重视沿海防护林的保护管理,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和保护意识,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第一位,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不得以破坏沿海防护林、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短期经济效益。

  二、严禁毁、占林地挖塘养虾、采矿等行为。属林业部1996年第11号令所确定的国家特殊保护基干林带的范围,一律禁止开发他用。

  三、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范围以外的林地,凡已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必须严格保护。因生产需要确需占用其中的林中空地、疏残林地用于发展养殖、采矿等的,各地人民政府要作出规划,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利用,并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林地。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毁林开发利用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上通知中应让人民群众知晓的内容,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有关地区发出通告,同时,要对破坏沿海防护林、毁林挖塘养虾、采矿、乱砍滥伐林木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属1998年以后毁林推挖的虾塘、矿场及其它违章建筑等,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该回填的要回填,实行退塘(场)还林。

  沿海各市政府要将清理整顿的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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