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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1-0005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1-04-19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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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19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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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部署,加大对药品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辖区药品市场的监管,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物价、经贸、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的监督。今年内,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主要药品品种要全面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招标量要达到使用量的50%以上。对中标药品在不突破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可按中标价顺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逐步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坚决打击乱涨价或低价倾销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价格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各地要结合今年开展“反误导、打虚假”的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整顿药品广告市场秩序。重点治理违法、违规、不讲科学、夸大功效、欺骗消费者的广告;严惩干扰人们合理、安全用药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对经查实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的,依法惩处。

  四、整顿、规范药品市场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 国家工商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监管,标本兼治,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药品无证经营和非法交易,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

  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

  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取消各地对药品企业的重复检测、重复审批、重复发放“准销证”,取消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的限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

  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药品经营换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卫生、药品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在边远地区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十一、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十二、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

  要修订新药标准,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生产。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

  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在国内销售的各种药品。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或印制标价。

  十四、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

  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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