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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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实施情况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0年6月20日至7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后,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既肯定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等法律的主要工作与成效,也指出了在实施《水法》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此专题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水法》等法律,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的宣传力度,强化依法治水工作。每年利用3月22日“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3.22—3.28)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水法制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强化依法治水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重视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使水行政执法做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并通过抓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精简、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大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管辖范围内的水事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违反水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为依法治水创造一个宽松协调的法制环境。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确保涉水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和验收等整个过程中,都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涉及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可能污染水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程序按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办理。
四、省人民政府将在今年7月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贯彻实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的情况。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先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省水利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