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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130 分类: 卫生、体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9-1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108号 发布日期: 20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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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9-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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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我省下发的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粤府办 [1999]104号)与《通知》规定精神基本一致,请各地一并结合贯彻实 施。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 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核准其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市,要加快组织实施;尚未制订好改革方案的市, 应抓紧制订,尽快报省审核。   二、各统筹地区应在做好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公费医疗发生数剔除 不参加医改的人群的医疗费发生数、不合理开支因素后,减去统筹地区的单位筹 资数并结合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   三、《通知》关于医疗补助经费要用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 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中,该人员的具体范围和 补助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 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 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 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 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 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 “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 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 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 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 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 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 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 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 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 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 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 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 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 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 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 规定。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 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 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 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 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 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 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 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 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 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 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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