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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9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18
名称: 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50号 发布日期: 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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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1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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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 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 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材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统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   2、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 位承担。   3、省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 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 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 工作,委托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行业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8、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 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 行业管理。   (二)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 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中央委托省管和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 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中央委托省管、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 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 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 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 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 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 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 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 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 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 保密、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编制建设行 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与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政务信 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省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年度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 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 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执行 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 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 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技术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 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 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对中央委托省管工程项目、省属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 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 标准的执行;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拟订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 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 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定;指导房地产登记发证 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监督执行;做好房地产评估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 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 住房基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 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 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拟订 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因公出访 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   监察厅派驻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建设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 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 建设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 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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