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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8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06
名称: 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43号 发布日期: 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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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06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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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号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4、原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 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交由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 询、服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 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标准的宣传贯彻。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三)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 定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 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 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的 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 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 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与机构;指 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 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性会议的组织;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 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 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省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 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省、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 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打假”法规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 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 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市、县局的宣 传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 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 作;负责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 指导。   (五)质量监督处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 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提出技术机构合理设置、重组联合的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 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投诉。   (六)标准化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 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 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 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 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 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 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 口审核。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 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 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 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管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有 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九)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   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 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 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电器防爆安全内容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管 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协调、监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稽查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市、 县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的日常协调工作。   (十一)人事劳动处   拟订全省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 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 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 考评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 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 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 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不得重复检查、重 复处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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