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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7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3-29
名称: 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25号 发布日期: 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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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3-2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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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 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 规,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 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 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 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 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 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 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 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 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 直属单位人事、编制、教育、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 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 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 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工作处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 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 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堂、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 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 副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 制10%核定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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