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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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贸易委员会拟订的《广东省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该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方案
(广东省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为贯彻省委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在省内培育和建设若干中高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决定,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培育和建设若干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信息集散、价格形成、引导生产方面的优势,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从注重粗放型数量扩张提高到注重质量和效益上来。要按照市场流通规律,加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档次配套、功能完备、管理先进、辐射面广、具备相当规模的高效、畅通、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和目标
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以珠江三角洲为重点,向东西两翼和山区辐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以巩固、提高、规范、完善为主,新建为辅。用3年时间,在重要农产品产地、集散地优先培育建设30家以蔬菜、水果、花卉、粮油、肉禽蛋、水产品交易为主的,集交易结算、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服务于一体的起龙头示范作用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通过大型批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把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办成商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处理中心,从而在全省建成以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城市肉菜市场、净菜超市、连锁店及农村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并努力使广东成为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农产品重要集散地。
三、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作规范,守法经营,年成交额在当地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2.有一定规模的固定交易场所和比较完善的配套设施,能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仓储运输、信息处理等配套服务。
3.能辐射省内和周边地区,带动和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和优化配置,吸引省内外交易商进场交易。
4.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
5.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市场。
(二)基本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市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有交易厅、结算中心、停车场、仓库、冷库,其中停车场能停放100辆以上。
(三)市场管理机构
必须设立提供交易结算、信息处理、仓储运输、加工包装、保安消防等市场日常事务管理服务机构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四、配套工程
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培育建设,需配套建设如下工程: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大中城市城区内优先发展经营农产品的室内肉菜市场、净菜超市、连锁店,推动入室经营,取缔占道集贸市场,并将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由城市向乡镇延伸。同时,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接产销的有利条件,以市场为依托,发展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对粮油、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等实行全面配送。
(二)加强县城和乡镇集贸市场建设,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全省每个县城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每个乡镇应重点培育一个样板集贸市场,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三)完善市场功能,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交易中介组织,推广代理制、竞价拍卖制等现代交易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电子报价、信息发布、统一结算系统。3年内,重点市场全部进入中国农产品信息网。
(四)各市在培育建设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要把粮食专业批发市场纳入规划,加快发展。
五、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今后,省内新建或新开设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凡建设资金不需由国家平衡的,征求省贸易委、省农办意见后,由省计委按权限审批。国土规划、金融、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据立项批复给予办理有关建设用地、申请贷款、核发营业执照等事项。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市场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现已开业、成交兴旺、发展前景好的国有批发市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如其用地仍未征为国有的,依法作出处理后可补办出让手续。所需补缴的出让金经同级财政同意可视实际情况一次征收或分年度征收。
(三)对确定为重点培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并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