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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9-0093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9-06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86号 发布日期: 19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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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9-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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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19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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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对于刺激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经费渠道解决,对部分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省财政厅应立即与各市人民政府衔接,切实做好资金的按时拨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努力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增资所需经费,保证于9月15日前使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新增收入得到兑现。各市落实情况,请于9月13日前报省人事厅、财政厅、社保局,由省人事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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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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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以及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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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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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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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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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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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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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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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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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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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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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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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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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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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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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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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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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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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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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9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数额。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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