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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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委关于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理顺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 实现我省电力“两改一同价”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顾全大局,互相配合,按各自分工和方案要求,逐项组织落实。特别是县一级人民政府应负起责任,下大决心,坚决取缔层层趸售和私人承包管电,杜绝“以电养人、以电养政”现象,采取措施,减少供电环节,以确实降低到户供电价,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农电体制改革工作落实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查处,凡电价水平未能达到省规定标准要求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说明理由,并承担领导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经委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整顿农村电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的主要原则:
——农电的改革与发展要与我省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电体制改革要与农村电网改造、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农电服务相结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农电、农村电价的职责,各级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农电。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职能关系、省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1.用三年时间,逐步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按照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原则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2.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3.用三年时间, 基本完成全省21个市的郊区、2个县级区、79个县(市)的农网建设(改造)任务。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
4.我省以县为单位,农村住宅到户平均电价水平,在1999年底前,降到1元/千瓦时以下;在三年内,降到0.79元/千瓦时以下,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措施
1.改革农电管理体制
(1)改革镇(乡)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用三年时间将农电管理体制改为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即取消管理区(村)管电机构,坚决取缔农村私人承包管电。取消镇(乡)及以下趸售体制,全省所有镇(乡)的电管站,全部改革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负责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对农村供电资产的处理原则:
镇(乡)及以下农村集体供电资产原则上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供电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供电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财务处理原则:
原镇(乡)电管站的债权债务的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在134号文件发布之后发生的债务由原镇(乡)电管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在镇(乡)电管站改为
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原镇(乡)电管站的财务自1999年5月1日起,由县供电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改革进度: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部取消私人承包管电。
——2000年底前基本结束镇(乡)及以下趸售体制。
——对以小水电自发自供电量超过70%,供电价格低于县网供电价格的趸售镇(乡),趸售体制可放缓在2001年底之前取消。
(2)改革县级农电管理模式。2000年底前,将20个以省网供电为主的趸售县供电企业全部改为由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代管或直接管理;2001年底前,原则上全部改为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代管后的趸售县(市)供电企业,其产权归属关系、合理的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代管后实行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即所有权归地方政府,管理权归省电力集团公司。在坚持以上“六不变”政策和“两权分离”的基础上,省电力集团公司与县
人民政府就该县供电企业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电力基本建设、用电管理等事项签订协议,双方严格执行。
其余33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趸售县供电企业,必须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和省的统一部署,完成镇及以下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按省的要求实现“两改一同价”的各项目标。条件成熟的县在自愿原则下可改为直供直管县或代管县。
趸售县、代管县供电企业改为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后,省不要县的利益,从当年开始,原属县的利益,按新体制需改上交省的税额,实行实收实退,即收即退,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当地财政。
2.加强农电营销管理
(1)农村电价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电价外收费,一经查出,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及上墙公布制度,逐步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省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用户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省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3)整顿镇(乡)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电工的培训,对镇(乡)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考核录用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4)供电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国颁标准,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聘用。供电企业的在编人员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在134号文发布之后招聘的人员由原供电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清退。凡是人员超编的要采取分流减员措施,将总人数减到标准范围内,对经考核被录用、未被录用或分流人员均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对农村电工管理做到统一聘用、统一考核、统一安排工作、统一发放工资。以上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对现行农电管理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水利厅、电力集团公司及各级政府(特别是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实行责任制管理。
(三)省电力集团公司要组织专门班子,认真做好26个直供直管县“两改一同价”工作,同时对27个趸售县(其中:7个是以小水电供电为主且已自愿实行代管的趸售县)要逐一与县政府协商该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或上划事宜,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
其余26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趸售县需在1999年8月31日以前确定实行代管、上划或继续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由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经委、水利厅、电力集团公司。在此日期前仍不表态的县,均按同意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的原则处理。 以小水电供电为主且保留现行县级趸售体制的趸售县,“两改一同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经委进行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经委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省26个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趸售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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