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 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国
办发〔199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从1996年开展勘定省、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以来,各级政府
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勘界任务完成得较好。至今年5月
底止,省界任务完成了 85.9%,市界完成 84.2%,县级界线勘定 82.
2%,乡镇界线勘定52%,维护了边界地区稳定。但是,我省的勘界工作还相
当艰巨,有少数地方对勘界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经费不落实,有的双方协调不够,
影响了勘界工作进度。今年是勘界工作的攻坚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
确保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对勘界工作负主要责任,
要经常检查、过问勘界工作,帮助解决勘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勘界工作的
正常开展。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区,毗邻有关市、县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
及时沟通、联系;发生边界争议纠纷时,有关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直接见面,
迅速协商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勘界工作重点是解决边界争议点,各地应根据年度
工作要求,列出解决边界争议点的时间表,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
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在边界争议点未划定之前,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
思想工作,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防止发生新的矛盾。
三、做好勘界后续管理工作。各级勘界部门在界线走向划定后,要及时转向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埋桩测绘、资料汇总、上报审批等工作,
实现依法治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
下简称勘界)以来,各地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得力,行动较快,截止19
98年底,全国省界任务已完成64%,县界任务完成了73%,已经勘界的边
界地区未再发生过争议。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较慢,
个别省至今未勘定一条省级界线,影响了整个勘界工作的开展。近来,没有勘界
的一些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经常发生争议纠纷,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械斗,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确保在20
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全面勘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
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勘界工作和保持边界地区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
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研
究和解决勘界工作和涉及边界地区稳定的问题。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
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争议纠纷;已经发生边界争议纠纷的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主管
负责人要直接见面,迅速协商处理,平息纠纷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切不可推
诿、扯皮或放任不管。
二、要加大勘界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勘界工作。国务院部署的全面勘界工作
任务,必须确保在2000年以前完成。各级政府特别是勘界进度较慢的地方政
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实力量,抓紧今、明两年的时间,完成上级下达的勘界任
务。要把勘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目标,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
勘界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过问勘
界工作,及时解决勘界所需人财物问题。已经完成勘界任务的地区,各级政府要
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三、要严肃勘界纪律,严格遵守勘界法规和政策。已经划定的边界,即为法
定界线,双方要严格遵守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尚未划定
的边界特别是有争议的边界,要维持1995年底边界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争
议地区迁移居民、设置政权组织和管理机构;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
挑起事端、械斗伤人;严禁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负责人的主
要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勘界
工作。对勘界进度慢的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民政部要重点加强指导,督促
有关省(自治区)抓紧勘界,尽快处理边界争议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联
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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