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 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我省电力工业结构、降低电价、保护生态环境的
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
二、对未经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停建;
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一律关停;
对柴油机发电机组,要综合考虑电网负荷平衡需要,柴油机发电厂还贷情况,发
电成本高低及服役期长短等因素,制订逐步关停计划。对那些成本较高、能耗较
大、污染严重、还贷已基本完成的机组要先行退役。
三、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指导、监督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
厅、环保局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各市经委要会同市电力(供电)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
核实小火电机组(包括企业自备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
6月28日前报省经委,并抄报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环保局。由省经委会
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地在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 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
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
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
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
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
期满单机容量 2.5万千瓦以下(含 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
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
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
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
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
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
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
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
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
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
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
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
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
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
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
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
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
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
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
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
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
电力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
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
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
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
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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