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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34 分类: 卫生、体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3-22
名称: 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23号 发布日期: 199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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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3-22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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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计生委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开展了计划生育统计查漏补缺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考核,对统计工作实行质量评估,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制止计划生 育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现象取得了成效,但一些地区统计仍然不准确。存在人口出 生的瞒报漏报,导致大量的避孕节育手术欠帐、计划外生育费欠征、计划外怀孕 量大等计生被动局面。为落实国家计生委部署的清理清查工作任务,迎接全国第 五次人口普查,全面贯彻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的计生工作方针,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这次计划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的计划生育状况、出 生人口底数 ,结合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促进各项生育节育政策的落 实,强化管理工作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两年扭 转计生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
  

  二、清理清查内容

  (一)人口出生瞒报漏报情况。清理清查时间界线为1991年1月1日至 1998年9月30日,重点是计划外生育和外出流动人员。
  (二)清理清查已婚育龄夫妇未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未采取 补救措施的欠帐情况。重点是历年假手术、假证明、术后复孕和纯二女户未结扎 的对象。
  (三)历年计划外生育尚未按政策全部交纳的计划外生育费。重点是这次清 理清查出来的计划外生育费未交欠交的对象。
  (四)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按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关于 清理党员 、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纪发[1998]066 号)的要求继续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三、具体做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清理清查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挂 帅,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确保清理清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到位。
  (二)这次清理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要开展 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认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危害性,要求干部、群 众说实话、报实数,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采取自报、举报并举,自查、普 查结合,把清理清查工作做细、做好。
  (三)清理清查工作期间 ,省将组织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 导。清理清查结束后省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终人口与计 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参考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省的要求,做好督促检查评 估工作,确保清理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原则

  (一)凡清理清查出来的往年出生漏报人口不计入1999年计生统计年报 出生人口数,列入年末总人口统计;不影响往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结果;也不另作处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继续隐瞒不报的,经查实, 将作为199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依据,并对往年人口与计 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重新评估确认。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 员的责任,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凡计划外出生人口本人瞒报的,在限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并及时落实避 孕节育措施和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处理,否则从重处理。
  (三)对于清理清查出来的历年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要限期落 实避孕节育手术 。对于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至1999年9月 30日止,凡属历年手术欠帐的对象,要全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作为 当年落实“三为主”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力度,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 措施,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五、时间安排

  清理清查工作从4月份开始,7月底完成。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次清理清查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委。各市于8月15日前,将清理清 查工作情况报省计生委。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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