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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8-00534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8-06-10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8〕35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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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0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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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

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输入最多的省份,在粤的各少数民族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致力发展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着力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从民族问题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我省民族关系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有关部门及辖有自治县、民族乡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帮扶的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特别是珠三角各市要针对当地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制订相关措施,主动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子女读书难、就医难等问题;要根据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生活中的特殊需要,做好清真饮食网点设置和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对从事经营清真饮食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在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针对近两年来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涉及少数民族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要加强对各类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教育,绝不允许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歧视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现象。

  三、认真做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近期,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近年来发生涉及少数民族的纠纷事件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重点指导和检查督促。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影响民族团结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

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许多特殊的扶持措施,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各族人民正在同心同德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但是,在近期维护藏区稳定和加强反恐怖工作中,有少数单位在工作中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有的机场在安检保卫工作中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有的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出现拒载、拒住、拒卖等侵害少数民族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这些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区和单位,但是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选举法规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选举权利;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出版发行,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出版权利;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权利;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权利等。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党和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的政策措施。比如,在财政方面,国家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教育方面,设立专门的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在医疗卫生方面,着力解决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和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在就业方面,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照顾;在生活方面,制定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优惠政策;在干部培养使用方面,制定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规定,等等。

  有关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防止授人以柄,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中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宣传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要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成就,用模范遵守民族政策的事例,用少数民族对祖国做出的贡献,宣传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让有关法律法规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各族人民群众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友爱,共同建设国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共同维护祖国统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正气,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影响民族团结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要制订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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