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
省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四会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对权属有争议且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1.自留山。稳定不变,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未换发林权证的要依法换发,已换发林权证的要保持不变。
2.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30年—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这次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前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营主体维持不变。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
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部分留作集体公共开支。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益,其使用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列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7〕124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7种,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排被征占用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不需所在村组或其他组织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各地不得以强化管理的名义,将林木采伐审批权限上收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明确林权登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积极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制订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流转管理。
(五)配套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县(市)林业行政、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撤销森工站,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省、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上述所需经费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设置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担保等林业投融资运营机制的探索,加大对林业生产的扶持力度。建立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建立森林资源综合监测和防灾减灾预警应急指挥保障体系。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期为8个月,从2008年1月开始至2008年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5月以前)。
一是成立机构。省建立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试点县(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二是宣传发动。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三是召开会议。各试点县(市)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镇、村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阶段(2008年5月至6月)。
一是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要做好本地区集体森林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二是制订方案。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和地级以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各镇根据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镇的改革实施方案。各村委会和自然村应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三是组织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举办培训班,确保参与改革的同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月至11月)。
根据制订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县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权力,由各村委会或自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试点县(市)、镇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改革现场,协助各村委会、自然村及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山林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依法签订和完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开展林权勘查、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及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进行改革,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通过,形成决议,严格执行。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
试点县(市)向省、地级以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材料,由省、地级以上市联合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自始至终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部门配合,稳妥推进。有关地级以上市要成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导组,抽调骨干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二)明确职责。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政策咨询及县以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地级以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市改革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督促指导。试点县(市)应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并与所辖各乡镇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通过层层制订和下达任务分解表和责任表,将任务分解到村,责任落实到人。
(三)落实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同时,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使用的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保障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踏实的骨干队伍。各试点县(市)要认真组织好工作班子,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参与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确保质量。各试点县(市)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禁违规操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加强沟通。省、地级以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试点情况进行指导,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严肃纪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试点县(市)及所属镇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并制订工作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主要或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现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村委会及自然村召开了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改革方案;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对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村集体具体操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落实主体、明晰产权情况。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通过改革,做到95%以上面积的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四)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情况。林权登记发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图)
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林权档案保管齐全、完整,能有效利用;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比较满意。
(五)调整税费、减轻负担情况。对涉林税费项目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全部取消地级以上市、县(市)、镇、村不合理的收费;林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给;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改善管理、放活经营情况。通过改革,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允许农民自主销售木竹,自主以出租、转让、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山林。坚持分类经营,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
(七)强化监督、规范流转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秩序良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落实、补偿资金到位;已经流转的山林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得到完善,林权流转规范,符合法律程序。
(八)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情况。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案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纠纷及群众反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得到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未发生群体事件或纠纷械斗事件;群众与基层组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反映良好,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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