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8〕23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
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
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关闭采石场1340个,复绿采石场面积3910万平方米,实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全省采石场总数控制在1200个以内(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采石场控制在200个以内)的目标。但是,全省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还存在工作进度不平衡、采石场指标分配不合理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偏低等问题,影响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广东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按照“总量控制、分类处理、限时整治、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各项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采石场规范管理
(一)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石矿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将采石场的设置、关闭和复绿工作纳入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统筹,优化采石场规划布局。要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域内石矿资源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制度,防止盲目开采。至2010年,全省采石场总数要继续控制在1200个以内,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的采石场要继续从严控制,总量控制在155个以内;规划禁采区内的原有采石场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关闭并按要求完成复绿。建筑石料、装饰石材和水泥用灰岩矿山均应纳入采石场控制指标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超指标设置采石场(全省采石场控制指标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市场配置,保大压小。为进一步规范采石场矿权出让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有关规定,石矿资源不再设置探矿权,新设置的采石场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新设置的采石场,应严格要求其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原有采石场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应于2010年底前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受让人或以不正当理由干预采矿权出让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类石矿的最低开采规模为:
1.建筑石料:珠三角地区7市为每年30万立方米(矿石量,下同),其他地区调整为每年5万立方米。
2.水泥用灰岩:北部山区(含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5市行政区域以及龙门、广宁、德庆、封开、怀集5县行政区域,下同)为每年30万吨,其他地区为每年50万吨。
3.装饰石材:珠三角地区7市为每年4万立方米,北部山区为每年1万立方米,其他地区为每年2万立方米。
(三)加强督查,理顺关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办〔2003〕49号文的要求,全面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完成控制指标、关闭不符合条件的采石场以及实施复绿的效果等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采矿权人履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环保部门负责)、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水利部门负责)、复绿工程技术质量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对新设置的采石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征求同级水利、环保、公安、林业、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及时为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采石场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可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采石场保留意见及有关资料,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未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的采石场不得继续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
(一)合理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以“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不能低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费用”为原则,合理提高本地区的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确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新办采石场应完全由采矿权人投入资金进行治理。
(二)明确治理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争取到2010年全面完成我省已关闭采石场的自然生态治理任务。对目前已关闭的旧采石场,交通条件较好且适宜作为建设用地的,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按未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也可以按已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对其他尚未治理的旧采石场,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治理。治理要以达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优先解决临江第一重山以及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的旧采石场的治理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治理工作与复垦土地、修建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结合进行。
附件:广东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
附件:
广东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
注:控制指标适用于露天开采的建筑石料、装饰石材、水泥用灰岩等三种石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