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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7-00130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10-18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7〕87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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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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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着力控制债务规模,积极消化历史债务,努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个别地方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违规举债和超规模举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较快增长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切实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庞大,增长过快,管理无序,扰乱了地方经济秩序,影响政府正常运作,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各级政府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清醒认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按照粤府办〔2005〕50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控制债务增长,逐步化解历史债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二、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

  (一)严禁违规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地方政府或财政作担保举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新的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对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不准超规模举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年度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政府性综合财力,或者年度政府直接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地方,不准再直接或变相举债。

  (三)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和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本级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严禁在计划外举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债务收入,安排债务支出,按时偿还债务,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超规模制订债务收支计划,随意变更债务收支计划,不按计划组织债务收入、安排债务支出的,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和偿还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时间、借款数额及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约定、偿还情况等,确认债权债务主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对清理认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登记造册,设置明细台账,建立债务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全面、系统地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逾期债务的偿还力度。年度政府直接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地方,每年政府预算必须按不低于新增预算内财力的10%安排还债支出,重点用于偿还应由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执行债务收支计划,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制订化解旧债措施,建立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举借债务的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主体。各地要在债务清理的基础上,对现有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汇总,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要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还债等多种方式消化旧债,切实降低和消除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凡旧债偿债措施不明确、偿债机制不落实、偿债效果不明显的,不得再举借新债。

  (三)构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制订债务监控指标体系,对当地债务规模进行跟踪监控,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发生债务危机。同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严格贷款审查,密切跟踪监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信息共享分析制度,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省财政厅要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统筹研究制订全省性的债务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各地债务风险苗头,指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当地财政和经济稳定。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制订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的清理核实、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建立偿债机制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把控制债务规模和化解旧债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并立足自身,努力化解现有债务。要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甚至违规举债造成债务过度扩张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债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在财政部门制订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督促各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促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和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建立完善有关操作规范。要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工作,按会计基础规范要求,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原始凭证和资料;已遗失的资料,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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