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实施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62万吨,炼钢能力1500万吨左右。(含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环保搬迁关停炼钢能力350万吨)。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各方配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列出所有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并按照关停和淘汰进度有条不紊地推进相关工作。坚持一手抓关停淘汰,一手抓社会稳定,在抓好关停淘汰的同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督,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环保、质监、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促使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关停和淘汰范围。
“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范围包括:容积300立方米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以及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二)关停和淘汰进度。
2007年、2008年主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中频炉等生产设备以及目前已停产的钢铁企业,公称容量1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下高炉;关停广钢南方钢厂。其中,2007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300万吨;2008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37万吨,落后炼钢能力191万吨。
2009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10吨以上(不含10吨)15吨以下电炉、转炉;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钢能力277万吨。
2010年主要淘汰公称容量20吨以下电炉、转炉,100立方米以上(不含100立方米)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关停广钢芳村钢厂;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15万吨,落后炼钢能力734万吨。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关停和淘汰范围的钢铁企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在取消峰谷电价等优惠用电政策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并研究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各地针对关停和淘汰范围的钢铁企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价格、经贸、电监、电网等单位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钢铁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尽快组织制订并实施广东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对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产处理。
(三)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加大对钢铁产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使用超过允许公差范围、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钢材。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钢铁流通企业经营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处罚,并追溯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责任,一并予以重罚。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钢材的抽检监督和监理,严禁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产品进入建筑工地。加大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
(四)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取消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不得新增贷款投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四、工作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省内配套措施,汇总提出年度关停和淘汰计划建议,草拟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
省经贸委:协助开展关停和淘汰省内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企业按关停和淘汰计划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监察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政策情况,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查处违规用地。
省建设厅: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企业使用质量合格的钢材。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加强税务监管。
省环保局: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省物价局: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牵头制订对有关钢铁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并督促各地执行。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的营业执照。 省质监局: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及时建议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对有关钢铁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省信访局:负责处理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引起的集体上访事件。
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公司: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钢铁企业实施停电措施,检查差别电价落实情况。
省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按照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计划,负责监督有关钢铁企业信贷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关贷款回收办法。
省钢铁协会:协助提供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影响大、任务重、涉及面广。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制订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
(二)确定关停和淘汰清单,制订关停和淘汰计划。省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全省钢铁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规定,确定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清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根据关停和淘汰清单制订具体的关停和淘汰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时间和要求。对未上报但属关停和淘汰范围的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关停和淘汰。
(三)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省有关部门要对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关停和淘汰的钢铁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关停,停止为其办理正常生产和经营手续;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钢铁企业,一经查实,要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期间,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关停和淘汰计划执行情况与存在的问题报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年度关停和淘汰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善后工作。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和淘汰钢铁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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