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7〕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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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财政性措施的意见
广东省自2004年起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以下称激励型财政机制)以来,县域理财和发展观念明显转变,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加快,财政增收成效显著。为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并从2008年起继续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一、指导思想
“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三不减、三确定、三奖励”激励型财政机制总体不变,充分考虑市县实际情况和省财政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构成综合增长率三项指标的权重,适当提高基础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人均财力偏低县的转移支付基数,进一步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确保既得利益,继续实行“三不减”
(一)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1996年广东省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按照财政体制划分规定执行。省对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通过与财政体制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规范进行。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就是按照激励型财政机制核定的省对市县2007年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其中,对人均财力偏低且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低于2000万元的南澳县、普宁市、汕头市潮阳区和汕头市潮南区,2007年转移支付基数调增到2000万元。
(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不减。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以外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力度不减。继续实行省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政策,保障县级预算支出资金需要。在县级财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一定系数配套增设。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及从化市,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县(市)分档及补助系数为: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2;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1.5;第三档:其他县,配套补助系数1∶1。
三、考核指标“三确定”
(一)确定以市县上年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等省与市共享收入为基数环比考核,作为省与市县计算分成和奖励返还的指标。
(二)确定以上年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额为基数实行比例增长,按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6.5%、其他市县4.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稳步增长的基础增长率。基础增长率按环比计算。
(三)确定以市县上年各项收入完成数为基础,按10%的综合增长率(综合增长率由三项指标构成:市县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30%,上划省“四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55%,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权重为1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激励补助的考核指标。
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在确定基数考核指标的基础上,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40%返还奖励。市本级应将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继续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财政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
(1)若市县考核收入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新增转移支付。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市)按基础增长率4.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
(2)若市县考核收入低于上年水平,即综合增长率小于0,扣减当年稳步增长转移支付。综合增长率每降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5个百分点转移支付。但扣减后当年所得转移支付总额不低于2007年基数。
(3)若市县综合增长率为0,则所得激励性新增转移支付为0。如综合增长率在10%以内的(含10%),市县所得激励性新增转移支付按1∶0.6的系数确定,即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获得0.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如市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0%的,除得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外,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另增加0.25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
市本级所得激励性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保障区政权运转。
2.继续对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县级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县级档次划分和奖励标准为: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20万元;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00万元;第三档:其他县,奖励80万元。
(三)鼓励先进。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对获得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级,由省财政按返还奖励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返还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制订,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一)经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市辖区,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3年内保留县的转移支付待遇。
(二)对上划中央和省各项共享收入的考核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上述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