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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7-00120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12-29
名称: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7〕109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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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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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财政性措施的意见


  广东省自2004年起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以下称激励型财政机制)以来,县域理财和发展观念明显转变,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加快,财政增收成效显著。为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并从2008年起继续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一、指导思想

  “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三不减、三确定、三奖励”激励型财政机制总体不变,充分考虑市县实际情况和省财政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构成综合增长率三项指标的权重,适当提高基础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人均财力偏低县的转移支付基数,进一步调动县级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确保既得利益,继续实行“三不减”

  (一)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1996年广东省实行分税分成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按照财政体制划分规定执行。省对县级财政补助,原则上通过与财政体制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规范进行。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就是按照激励型财政机制核定的省对市县2007年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不减。其中,对人均财力偏低且一般转移支付基数低于2000万元的南澳县、普宁市、汕头市潮阳区和汕头市潮南区,2007年转移支付基数调增到2000万元。

  (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不减。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以外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力度不减。继续实行省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政策,保障县级预算支出资金需要。在县级财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一定系数配套增设。省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范围为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及从化市,配套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县(市)分档及补助系数为: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2;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配套补助系数1∶1.5;第三档:其他县,配套补助系数1∶1。

  三、考核指标“三确定”

  (一)确定以市县上年上划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等省与市共享收入为基数环比考核,作为省与市县计算分成和奖励返还的指标。

  (二)确定以上年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额为基数实行比例增长,按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6.5%、其他市县4.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稳步增长的基础增长率。基础增长率按环比计算。

  (三)确定以市县上年各项收入完成数为基础,按10%的综合增长率(综合增长率由三项指标构成:市县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30%,上划省“四税”收入增长率权重为55%,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权重为15%),作为计算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激励补助的考核指标。

  四、建立确定基数、超增分成、挂钩奖罚、鼓励先进的财政激励机制

  在确定基数考核指标的基础上,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采取三项奖励政策。

  (一)超增分成。

  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实行鼓励收入增长的特殊奖励政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这些县(市)执行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分档次按超额累进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平均增长率部分在20个百分点以内(含20%)的,按60%给予返还奖励;在20-40个百分点之间(含40%)的,按70%给予返还奖励;在40-60个百分点之间(含60%)的,按80%给予返还奖励;在6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返还奖励。返还奖励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市本级(含所属区),执行对省市共享收入增幅超全省或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平均水平的,省分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的办法,即上划省“四税”超过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40%返还奖励。市本级应将省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所属区的经济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继续执行上划省“四税”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给予20%返还奖励的办法。

  (二)挂钩奖罚。

  1.继续实行新增转移支付兑现与财政收入挂钩奖罚。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及恩平市,分档实行激励性奖罚措施:

  (1)若市县考核收入维持上年水平不下降,即综合增长率大于或等于0,即可获得稳步增长新增转移支付。对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在上年基础上按基础增长率6.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市本级和其他县(市)按基础增长率4.5%增加新增转移支付。

  (2)若市县考核收入低于上年水平,即综合增长率小于0,扣减当年稳步增长转移支付。综合增长率每降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5个百分点转移支付。但扣减后当年所得转移支付总额不低于2007年基数。

  (3)若市县综合增长率为0,则所得激励性新增转移支付为0。如综合增长率在10%以内的(含10%),市县所得激励性新增转移支付按1∶0.6的系数确定,即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获得0.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如市县综合增长率超过10%的,除得6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外,综合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另增加0.25个百分点新增转移支付。

  市本级所得激励性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保障区政权运转。

  2.继续对实现当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县级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县级档次划分和奖励标准为:第一档: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20万元;第二档:山区县(不含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奖励100万元;第三档:其他县,奖励80万元。

  (三)鼓励先进。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对获得上划省“四税”返还奖励的县级,由省财政按返还奖励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返还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制订,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一)经国务院批准新成立的市辖区,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3年内保留县的转移支付待遇。

  (二)对上划中央和省各项共享收入的考核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上述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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