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经营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省农业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先导、体制创新,以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为关键,以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基础,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等措施,全面提升农民组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力争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比例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十一五”期末,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0%以上,农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
1.依托广东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群体。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每个县(包括县级市或有农业的市辖区)发展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每个地级以上市发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30家以上,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0家以上,培育若干个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10个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和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
2.依托优势产业,结合农产品出口需求,建设一批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3.实现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超过1.5∶1,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初加工以上)达60%左右,精深加工比重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着重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含量,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
4.全面推行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一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产品。积极开展名牌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知名度和农产品质量,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力度,力争有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称号。
二、工作重点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积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加强企业与农村集体的合作,通过一企带一村、一企带多村等形式,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新型农民培育、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鼓励和支持城镇工商业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城镇具有一定实力的工商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五)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力。
(六)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基地。结合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引导珠三角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到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建立商品生产基地,把当地的资源和生态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经营优势。
(七)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充分发挥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化扶贫工作,通过政府扶持、企业带动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八)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扶持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实现农民与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结合。
(九)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监控,加强入市农产品抽查,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档案追溯制度。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把好产品准出关。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对上市农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记。
(十)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或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使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农业先进科技的创新中心和推广基地。
(十一)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实施外向型战略,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外农业资源开展跨国投资经营,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开辟新的市场空间。充分发挥广东省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以粤台农业合作和粤港农业合作为契机,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广东省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扶持措施
(十二)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力度,扶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到贫困村兴办生产基地、实施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200户以上贫困户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予以适当扶持。
(十三)税收和信贷支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十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科技研发经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高科技水平。
(十五)用地政策扶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场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地。
(十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积极促进园艺、水产、畜禽等优势产品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农业项目和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外商来广东省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和建立生产基地,提升广东省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保险信用作用。
(十七)加大农产品品牌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自主品牌和产品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对属于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农业自主品牌和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