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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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输油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广东省生产、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要,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管道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的规定,加强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保护管道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查处危害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及管道企业在管道设施日常运营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是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巡查。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监督指导管道企业建立健全专门保卫机构,配备相应保卫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61号)的规定,指导管道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规划部门在对管道设施沿线的公路、铁路、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要充分考虑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其他建(构)筑物与管道设施的间距,确保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要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要提前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管道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管道设施工程建设和维修作业报批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送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和计划。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管道设施设置防护性标志,做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修。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大力度,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13号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粤府〔2008〕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规定,提高广大群众对管道设施的保护意识,防止各种损坏管道设施、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报告管道泄漏、着火燃烧等危险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