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精神,拓宽信息报告渠道,提高信息报告时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请对象
各新闻媒体基层记者,青年志愿者,街道(镇)、居(村)委会干部、治安员,派出所干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保卫或安全的老师,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其他相关人员。
二、聘请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章守法;
(二)熟悉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
(三)了解基层或基层单位工作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五)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和文字能力。
三、工作职责
(一)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其中,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同时报省政府应急办。
(二)协助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传工作。
(三)协助了解基层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基层信息员的聘请工作。除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外,每个县(市、区)至少要聘请20名以上基层信息员,聘期为两年。
(二)要严格按照聘请条件聘请基层信息员,定期轮训信息员,并适时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息员队伍素质。省、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基层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按时效、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按类每采用一条信息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分类、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各自解决。
(四)各县(市、区)要将聘请的基层信息员名册分别报省、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