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省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送省领导同志。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信息》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领导同志,也未在《值班信息》等刊物使用。如:已向领导同志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省府办公厅每年1月份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方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只有省领导同志批示的,奖励4分;配送现场图像或有关音视频、图片的,奖励1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粤府办〔2006〕71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有关市、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