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履行“领导、规划、组织、协调”献血工作的法定职责,各地采供血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群众参与无偿献血的意识不断增强,全省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比例由1998年的13%提高到2006年的90%以上,血液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从近期对全省血液管理专项督查的情况看,我省无偿献血工作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对无偿献血工作重视不够,无偿献血宣传不到位,血站建设不健全,无偿献血比例偏低,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非法卖血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
无偿献血是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救死扶伤高尚品德和无私奉献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95%”的目标,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二、广泛宣传,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
各级宣传、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献血法》规定的义务,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使无偿献血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群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捐血救人、奉献爱心”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努力扩大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由计划无偿献血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由随机自愿无偿献血向固定、预约自愿无偿献血转变,由一次、偶然自愿无偿献血向多次、重复自愿无偿献血转变,建立无偿献血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投入,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
《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血站设置,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扩大网络覆盖面。要按照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完善血站组织机构,选配好人员,保障基本运作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四、规范管理,提高血站专业队伍素质
要按照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及《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严格血站各项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血站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血站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定期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努力为献血者提供周到、细致、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监管,确保血液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好血站设置的准入关,依法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血液安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实现对血液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血液安全监督举报、投诉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和非法组织卖血的犯罪行为。
六、科学用血,杜绝滥用血液行为
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用血,杜绝不必要的输血。积极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严禁各级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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