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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7-00091 分类: 工业、交通、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07-17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07〕57号 发布日期: 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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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7-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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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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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海上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切实履行国际海上救援义务,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号)、《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粤府〔2005〕3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我省海域的救难抢险以及协助其他海域的应急救援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我省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救助工作等“两防一救”工作,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贡献。但目前我省海上搜救和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个别地方对海上搜救工作重视不够,海上搜救机构尚未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不能很好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我省海域属南中国海,海况恶劣,冬春季节,强风雾天交替出现;夏秋季节,受热带风暴影响,热带气旋、强台风出现频繁,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海上船舶遇险事故多。特别是随着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及海洋资源的开发,海上交通、渔业、旅游业发展迅速,海上搜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更加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海上搜救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两防一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海上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海上搜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

  (一)认真抓好海上安全重点整治。要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总体要求,制订整治方案,抓好海上安全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着力加强对高危行业海上事故的防范。要针对渔船事故多发的实际,下大力气加强我省渔船在台风、冬季大风和雾季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引导渔船配备集体救生设备,加大对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切实做好渔民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大海上综合执法力度,在事故高发时段集中力量,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监督检查,切实把渔船海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数量。

  (三)加快推进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平台建设。要加快整合全省已建立的各级应急指挥网络系统,使其具备接处警,处理值班信息,进行车船GPS卫星定位、地理信息图层管理、传真普发、语言数字录音、视频监控,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接收海洋天气预报等功能;要建立和完善各地级以上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指挥平台,实现省、市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海上搜救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海上应急救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海上遇险自救、互救意识。

  三、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要求,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指挥体系;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海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强海上搜救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海上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权威性,增强海上搜救和应急救援的效果。

  (二)加大对海上搜救工作的投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确保海上搜救应急资金足额到位;要加大对搜救装备、设备的投入,从数量上、质量上保证搜救装备、设备专用力量的正常使用,确保海上应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落实搜救片区责任制。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落实片区搜救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所管辖的海区、港口及其附近海域的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要逐步建立海上搜救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海上搜救工作成效。

  (四)加强海上搜救队伍建设。要教育海上搜救人员立足本职岗位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要建立岗位培训机制,积极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召开海上搜救工作会议,交流搜救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搜救管理体系和搜救经验;要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练,不断提高海上救助能力。

  (五)积极支持国家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在我省的发展。目前,国家在我省沿海已成立了汕头、珠江口和湛江救助值班站点,阳江的救助站点正在建设中,近期将在湛江和珠海配置直升机救助点,这对加强和完善我省海上搜救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国家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加大在我省沿海站点的设置密度,充分发挥专业救助力量在海难救助中的积极作用,沿海各地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在我省建设的救助站点,在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并对救助站点人员生活和后勤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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