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省卫生厅,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三)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七)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国家对行业从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会务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等行政事务;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罚没款项、物品和相关票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以及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装备、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制订、指导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和发证程序;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处(加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趋势,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负责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重大调研活动的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指导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施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非煤矿山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和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民爆器材、农业机械、消防、学校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的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执法监察处(加挂执法监察总队牌子)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重大或跨区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人才培训合作。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务、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直属、挂靠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境内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合作,协调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我省海域的搜救行动。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可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副处长(主任)13名。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后勤服务人员按局机关和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行政编制的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消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邮政、电信、林业、国防工业、旅游、民爆器材、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学校安全、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监、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林业、国防科技、旅游、质监、海洋渔业、农业、教育、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上述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
(二)我省全面退出煤炭生产行业后,对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三)我省烟花爆竹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仍按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26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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