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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7-0008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05-11
名称: 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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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11  浏览次数:-

特 急

粤府办〔200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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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要点》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要点

  2007年是我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2007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2%以上。工作要点及主要措施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资源节约工作。

  1.节约能源方面。

  (1)各地级以上市要尽快把GDP能耗下降指标逐级进行分解,与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督促本行政区域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并及时把指标分解落实进展情况于5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以及我省“双千节能行动”要求,完成省监管的154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规划,指导企业完善能源统计和计量,加大节能投入,实现节能预期目标。(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3)抓好建筑节能,制订并颁布实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地方设计标准,制订现有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地方标准,开展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试点,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继续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由省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节约用水方面。

  (1)加强全省取水许可管理,编制出台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

  (2)加快城镇供排水市场化改革,抓好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指导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由省建设厅、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3)加强用水单位水量计量管理,为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提供准确数据。(由省质监局负责)

  3.节约用地方面。

  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挖掘潜力,盘活消化存量与低效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1.举办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市(县)专家论证会,指导试点单位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督促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在我省发展循环经济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研究建立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评价考核体系。(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循环经济牵头部门负责,其余工作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外经贸厅、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积极探索区域可持续发展道路,重点推进粤北山区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由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3.深入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等创建活动,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及ISO14000示范区创建进程。(由省环保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三)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1.制订《加快推行我省清洁生产的工作意见》,加大对全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对100家左右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60家左右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2.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定100个左右产品(工艺)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举办3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培训班。及时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开展状况进行总结分析。(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1.推进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及实施。

  (1)尽快将《广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加强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组织专家起草法规建议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由省经贸委、建设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2)以国家修订《节约能源法》为契机,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修订工作。(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3)加强能源利用监察(测)能力建设,加大资源节约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浪费能源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等部门负责)

  (4)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由省环保局负责)

  2.建立实施节能减排评估考核制度。

  (1)抓紧研究拟订《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2)研究制订广东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办法,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负责)

  (3)研究制订《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细则》,将排污控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由省环保局负责)

  (4)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省属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并督促省属企业逐级抓好落实。(省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3.建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标准。

  (1)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纳入统计范围,及时编写和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由省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2)对钢铁、石化、建材、电力、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共16个重点产品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由省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实施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试行),条件成熟时建立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为用水定额管理提供依据。(由省水利厅、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组织制订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由省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5)进一步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用地门槛,严格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审批和供应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6)完善工业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组织制订锅炉节能评价、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和节能评价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1.严把项目环评关。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

  (3)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加强产业转移园区环境管理,严防污染转移。(由省环保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2.严把项目土地关。

  (1)严把土地闸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2)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研究制订更加严格的工业用地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开展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课题研究工作,分类制订并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3.严把项目节能关。

  (1)从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有关主管部门据此进行节能审查。

  (2)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4.严把立项关。

  (1)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2)对属于国家限制类的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3)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加强宏观引导。

  (1)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制订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节能、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

  (2)加快国土各项规划编制进度,尽快完成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以及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初步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制订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投入,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由省经贸委、财政厅负责)

  (2)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省挖潜改造资金、科技资金应把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快推进上述领域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由省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扶持发展一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由省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3.充分发挥财政、价格等杆杠作用。

  (1)制订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扶持政策,政府采购要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产品,引导社会消费。(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研究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或押金制,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由省经贸委、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3)对水价、电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使价格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由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4.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1)落实我省与瑞士ABB公司签署的节能降耗战略框架协议,争取尽快启动首个节能合作项目。(2)加快与美国霍尼韦尔等世界500强公司以及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推进我省能效电厂项目研究第二阶段的工作,积极利用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经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3)加快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推广实施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利用CDM机制。(4)加强粤港澳合作,继续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支援试验项目。(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港澳办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

  1.加大宣传力度。

  (1)及早研究制订2007年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方案(由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环保局、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单位负责)

  (2)以举办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环保宣传月、世界计量日等活动为契机,组织新闻媒体采取专家访谈、典型宣传、新闻报道等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水利厅、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开展培训教育。

  (1)举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培训班,对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进行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规划以及节能新机制等培训。(由省经贸委、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举办建筑节能、能源计量等专题培训班。(由省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将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由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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