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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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仍存有一些偏见。为此,各地要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纳入当地普法教育规划,加强宣传工作,转变观念,提高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识,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执行的实施细则。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做好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服务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着残疾人就业的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个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尚未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县(区、市)要抓紧建立起来,并尽快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上岗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等服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