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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7-00070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7-03-27
名称: 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7〕28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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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27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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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分解下达的任务和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实现。该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以及我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6%和15%的目标。电力工业作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大户”,是推进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在我省电源结构中,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比重较高。这些小火电机组大部分是在“八五”、“九五”时期建设的,对缓解当时的电力紧张状况,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小火电机组能耗高、污染大,随着运行年限的增加,特别是受近年来煤、油价格持续上涨因素的影响,发电成本剧增,对我省电力工业节能降耗减排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上大压小”,对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目标,推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抓住当前电力供求矛盾逐步趋于缓和的有利时机,全力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减排和电源结构优化调整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要确保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900万千瓦,力争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

  (三)工作原则。

  1.以“上大”促“关小”。鼓励各地和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鼓励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受环保容量限制不宜建设大机组的地级以上市,由省统筹安排到有环保容量的省内欠发达地区建设大机组。

  2.“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结合“关小”工作,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

  3.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编制年度关停计划,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发电企业。对已纳入关停计划的机组,除个别经论证并核准可改造为热电联产或生物质能发电的机组外,均要按期关停,不得易地建设。积极推进“上大压小”工作,建设一批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机组。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

  1.关停范围。

  “十一五”期间我省关停燃煤(油)火电机组的范围包括: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90克/千瓦时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符合国发〔2007〕2号文规定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经申请批准后可暂缓关停,但须每年评估一次。

  2.关停进度安排。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新建大型发电机组的投产进度和电力供需状况,以及国家已经核准或同意我省开展前期工作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全省已经明确“十一五”期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总容量为966万千瓦(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附后)。其中,计划在2007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280万千瓦,计划在2008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385万千瓦,计划在2009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约301万千瓦。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准我省的4个“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21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要按照核准文件和关停协议书要求,在大机组投产后立即予以关停;其余以“上大压小”方式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除热电联产以及保供电机组外,原则上按照先关停后建设的要求在大机组开工建设前予以关停。

  (二)实施“上大压小”,集中建设大机组。

  1.替代原则。

  企业以“上大压小”方式申请建设大中型火电项目,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标准,相应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的“上大”电源项目,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机组原则上应在所替代的关停机组拆除后实施建设。

  2.建设安排。

  加快在建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建设。2006年12月31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准顺德德胜电厂(2×30万千瓦)、南海发电一厂改扩建工程(2×30万千瓦)、广州恒运热电厂扩建工程(2×30万千瓦)、中山嘉明横门电厂扩建工程(2×35万千瓦天然气发电机组)4个“上大压小”项目。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2007年建成投产广州恒运热电厂扩建工程,2008年建成投产顺德德胜电厂、中山嘉明横门电厂扩建工程、南海发电一厂改扩建工程。

  大力推进已获国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上大压小”项目。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省云浮电厂三期工程、佛山电建集团公司发电工程、汕头市燃煤发电工程、新会双水发电厂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4个“上大压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以上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切实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研究论证提出可行的“上大”项目建设方案,争取早日获得国家核准建设。

  继续落实“上大压小”项目。对列入《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名单,但尚未落实“上大压小”项目的小火电机组(约500万千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替代容量标准,抓紧组织项目;在有环保容量的省内欠发达地区易地建设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由省统筹协调。

  (三)保证“关小”后的电力供应。

  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电厂送出工程建设,保证“上大压小”建设的新建机组及其他发电机组按计划并网发电。

  四、配套措施

  (一)签订关停协议。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关停协议要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征地问题,可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三)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办法,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须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查批准。

  (四)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电力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地方小电源机组调度、管理、结算、考核制度,以更好地对地方小火电机组进行节能调度管理。

  (五)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按照发电机组的能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办法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六)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取消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尽快将我省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从2008年起不再对燃油机组顶峰发电进行直接或间接补贴。

  (七)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争取在2008年前出台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机组依法予以处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关停范围以外的在役单机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硫设施改造。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电厂进行脱硫改造。对脱硫设施要进行在线监测,安装脱硫设施后排放仍不达标的火电机组不得执行脱硫机组电价。

  (八)严格管理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和核查工作,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对改造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要实行动态监控,进行定期核查,属于国家规定关停范围的应予以关停。2008年底前全省热电联产机组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

  (九)改进并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切实落实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备用容量费政策,促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

  (十)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

  (十一)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一个月内将其解网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机组关停后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在国内易地建设。以“上大压小”名义建设的电源项目必须在配套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撤销后才能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和企业,应关停机组属于“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暂停“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审批;如“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已经建成的,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应关停机组不属于“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的,原则上不核准新上火电项目。

  (十三)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积极宣传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进度快、成效好的地区和企业。

  五、组织实施

  (一)为大力推进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机制,统一协调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工作。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总量和主要关停项目。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本地“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本地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

  (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统筹协调省内配套措施的制订;编制年度关停计划,提出安排“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的意见,牵头并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会同省环保局推进电厂脱硫改造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对拟改造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组织评估和认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会有关部门落实我省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牵头做好我省提高排污费标准的相关工作。

  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局制订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宣传工作。

  南方电监局:负责小火电机组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负责吊销已关停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省物价局开展小火电机组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电网公司: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全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工作;负责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制订全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相应的电网建设改造方案和供电预案,并做好实施工作,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负责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解网和停止收购电量工作;负责制订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十一五”期间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和下一年度关停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

  注:本表所列关停机组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中的机组。经进一步核实,该责任书中,中山小榄发电厂与中山市菊明电力有限公司系同一项目;永宁发电厂与中山市永润电力有限公司系同一项目;江门发电厂与江门柴油机厂系同一项目,属重复计算。鉴此,本表中相应剔除了前者,共计调减容量8.38万千瓦。二是补列已经纳入“上大压小”电源项目配套关停但未列入责任书的中山市正业中糖热电厂1.2万千瓦。三是核实机组铭牌容量后调增容量4.3万千瓦。四是根据佛山市、省粤电集团公司提出增加关停小火电机组规模、相应实施“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建设的要求,增加关停佛山市的佛山沙口发电厂28.36万千瓦、佛山城西发电厂11.14万千瓦;茂名市的茂名热电厂#1、#3、#4号机(3×10万千瓦),合计增加容量69.5万千瓦。经上述调整之后,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火电机组总容量为966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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