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等8个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
开工管理若干规定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省委召开全省市委书记座谈会后,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关于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条红线”的指示要求,省府办公厅及时印发了《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该规定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组成四个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潮州等8个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市落实粤府办〔2006〕6号文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关于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情况报告》(粤建基字〔2007〕5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同意报告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条红线’。违者,视情节,责令整改或查处。”黄华华省长,钟阳胜常务副省长、林木声副省长也先后对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张德江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粤府办〔2006〕6号文,确保“三条红线”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省领导的批示要求,现将报告反映的情况及整改意见予以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报告中反映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粤府办〔2006〕6号文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征地拆迁“三条红线”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各地贯彻落实粤府办〔2006〕6号文的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三条红线”和粤府办〔2006〕6号文精神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依法建设的意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市市委、市政府都采取了各种方式组织市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征地拆迁“三条红线”和粤府办〔2006〕6号文的有关要求。汕头市举办了三期全市干部培训班进行专题培训;佛山、东莞、潮州等市召开了粤府办〔2006〕6号文传达贯彻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深圳市召开了全市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会议,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征地拆迁“三条红线”和粤府办〔2006〕6号文;部分市还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
(二)部分市制订完善了有关配套措施文件,增强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效果。深圳市政府在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同时,修改完善了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8个文件,从拆迁管理、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评估管理、拆迁单位管理、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汕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查处违规行为的程序,要求所辖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惠州市政府出台了土地征收管理、征收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加强把关,确保粤府办〔2006〕6号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各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从立项、土地征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各个环节,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审批把关工作,有效地保证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贯彻执行。
(四)以检查为手段,促使粤府办〔2006〕6号文落到实处。佛山、潮州等市对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贯彻落实。
(五)重视信访和来访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广州、东莞等市高度重视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等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解决,使一些上访事件和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六)部分地区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东莞市国土部门实行了按项目征地制度,在有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才允许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避免了盲目征地;在征地补偿方面努力做到征地补偿价市场化、补偿形式多样化:征地补偿的价格由土地权属人与用地单位按土地市场行情商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实现形式,既可选择一次性补偿到位的形式,也可选择初次补偿和以后每年收取一定年租,长期受益的形式;在征地补偿款的落实和使用管理方面,通过实施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建立土地基金(规定征地补偿款必须全部纳入土地基金核算管理)和推行农村会计委派等制度,加强对镇、村两级财务监管,确保征地补偿款和地价款到位,严防截留、挪用、克扣或私分等行为的发生。江门市实行了征地拆迁六项制度,即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听证会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制度和城镇房屋“三不能拆”工作制度(即无拆迁计划不拆迁、资金补偿不落实不拆迁、拆迁户意见大不拆迁),这些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失房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宣传贯彻粤府办〔2006〕6号文的力度不够,部分市政府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有些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粤府办〔2006〕6号文的内容和要求了解不够深入,有的甚至还不清楚我省出台了该文。
(二)部分地区没有出台与粤府办〔2006〕6号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粤府办〔2006〕6号文的执行效果。
(三)部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不够严格,甚至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深圳、东莞、江门等市被检查的项目中,绝大多数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有些地区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关不严,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一些地区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规供地问题;佛山市顺德区个别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按要求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际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有些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在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完成,且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出现边报批边开工建设的现象。
(四)部分地区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执行粤府办〔2006〕6号文不够严格。有些项目虽然执行了“一登记两公告”制度,却没有与被征地者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合约;有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集中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代办,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这些款项容易因监管不到位而产生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问题。
(五)部分地区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偏低,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
(六)征地拆迁体制改变后,个别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于地方政府配合不够,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了工期;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因个别被拆迁户要求补偿标准过高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无法按计划推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三条红线”和粤府办〔2006〕6号文的要求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的维稳意识进一步增强;要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程建设工作,防止为追求政绩,不顾群众利益,在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手续不齐、未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粤府办〔2006〕6号文有效实施。
1.完善征地拆迁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的主体。各地要明确属于城市批次用地的,应由市、县级政府与被征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由用地单位与被征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合理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编制相关指导价格办法,探索有效的指导价格机制;要学习深圳、东莞等市征地补偿价格市场化、形式多样化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三是完善对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管制度。各地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或规定来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减少和消除因征地补偿款使用管理混乱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和群众集体上访、信访。四是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使被征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居和生活有保障,切实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裁决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裁决工作机制并出台相关工作规程,为调解当前征地拆迁补偿纠纷问题创造条件。
2.完善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规章制度。目前,国家除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有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应规定外,其他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如能源、石化、农业、林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施工许可管理一直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因此这些工程往往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粤府办〔2006〕6号文明确了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建设厅要抓紧督促指导各地制订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
3.制订加快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步伐的政策措施,加快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目前,制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加快建设的瓶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前期有关审批手续办理较慢,许多项目必须得到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建设;二是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多,进展较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有关报批工作,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确保符合“三条红线”的前提下,加快建设的进度。
(三)加大对粤府办〔2006〕6号文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做到“四个严格”:一是严格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按照粤府办〔2006〕6号文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四个方面的工作程序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做到征地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二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做好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三是严格把好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关。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交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依法履行好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严把开工管理关,坚决制止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四是严肃查处不执行粤府办〔2006〕6号文的建设行为。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交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并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遏制不符合粤府办〔2006〕6号文的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粤府办〔2006〕6号文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省建设厅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提出进一步完善粤府办〔2006〕6号文相关内容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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