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6〕88号
印发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6—201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6—201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6-2010年)
近年来,广东省认真组织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广东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广东省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量仍呈上升势头,且艾滋病疫情有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巩固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成果,进一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5.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确保广东省艾滋病继续维持低流行态势,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6万人以内。
1.机构建设。到2007年,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艾滋病疫情较严重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防治人员;接收艾滋病者的监狱、劳教所等羁押场所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各建立1个以上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率达100%,形成完善的、覆盖广东省的艾滋病检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到2010年,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各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
2.宣传教育。到2007年,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在校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城铁车站、客运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到2010年,上述7项指标中,前5项指标均提高10个百分点,后两项指标均提高20个百分点。
3.知识培训。到2007年,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10年,上述5项指标中,前两项指标均提高5个百分点,后3项指标分别提高10、20和40个百分点。
4.行为干预。到2007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广东省建立42个以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逐步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为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到2010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的地区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5.检测治疗和关怀救助。到2007年,广东省每个县(市、区)建立3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5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到2010年,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
6.血液管理。到2007年,建立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参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到2010年,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杜绝艾滋病经采供血环节传播。
7.性病防治。到2007年,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到2010年,各县(市、区)建立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形成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
二、防治策略与措施
(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预防艾滋病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专栏。大中城市、县(市、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大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店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且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及居(村)委会要设立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宣传阵地,每年至少安排两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农村地区每个行政村至少要设立5条(个)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广告牌。
认真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活动,把艾滋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关单位每年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岗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教育。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课程,每年至少开展两个课时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并利用每年新生入学体检,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资料。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加强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的常规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行为干预措施。
切实落实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建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动员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深入娱乐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认真贯彻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疾控发〔2004〕248号),充分利用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和技术服务网络,按照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免费发放为辅的原则,在广东省范围广泛推广使用安全套。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及高危人群的安全套使用推广工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积极推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按照卫生部等部门《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积极开展预防干预、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在注射吸毒严重且尚未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认真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利用婚前咨询、新婚学校、孕妇学校、产前检查等形式,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保健、随访、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开展安全分娩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倡导并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项目实施、信息收集等工作。
(三)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在高危人群聚集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宣传,强调自愿、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可接受性和可及性。加强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规范化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逐步建立艾滋病转诊服务网络。
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广东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先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各地级以上市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CD4细胞检测能力,并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在艾滋病低流行地区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建立覆盖广东省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的艾滋病综合监测点,积极开展对高危人群的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常规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对应征入伍青年实施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及输血患者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并建立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健全相应数据库。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中心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每年至少要对广东省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和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1次质控考核;各地级以上市确证实验室或筛查中心实验室每年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筛查实验室进行1次质控考核。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艾滋病筛查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将检测情况报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情况。
(四)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和救助措施。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治疗政策和措施,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为艾滋病免、减费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家医院作为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要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检测,对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患者进行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和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等相关检测,加强新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科学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减少耐药株出现和阻断耐药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传播。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工作的管理,社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
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的救助。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生活救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低保,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切实保障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子女及青少年艾滋病感染者的受教育权,并对其中生活困难人员实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艾滋病患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支持和帮助艾滋病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
(五)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活动,加强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加强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生产中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禁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哨点的分布,合理设置广东省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监狱、劳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要设立性病监测点,对被监管人员开展性病监测工作。加强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性病临床用药。加大性病诊疗市场的整顿力度,规范性病的诊疗咨询等服务。性病诊疗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将安全套推广措施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应用研究和国际合作。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提高艾滋病监测、预警、干预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科研攻关,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积极开展艾滋病的临床救治研究,总结艾滋病中医诊治经验,形成适合广东省实际的艾滋病综合治疗方案,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示范应用。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措施。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交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引进各种艾滋病防治项目,借鉴与吸收国际先进防治经验,不断提高广东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三、组织领导与评估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兴旺的重大传染病,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是卫生防病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严肃的政治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的势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疫情严重地区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兼职人员。要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和财力,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建立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制度,按照本方案的目标逐年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内容。年度评估总结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并于2008年初、2010年底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