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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6-00085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08-0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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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0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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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广东省是口岸大省和外经贸大省,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对进一步改善广东省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物流业发展,促进广东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办发〔2006〕36号文的精神实质,把电子口岸建设作为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大通关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做大做强外源型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顺利推进。

  二、建立健全电子口岸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好地方在电子口岸建设中的牵头组织作用,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实施联网核查监管,尽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在电子口岸上全程贯通和协同作业。各有关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积极参与、配合、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设由省外经贸厅与海关广东分署联合共建的全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各级政府尤其是外经贸和海关部门要将该公共平台与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相衔接,推进全省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步伐。

  三、从实际出发制订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地要从经济发展、企业需求和监管需求等实际出发,研究推进本地电子口岸建设,不搞“一刀切”。要找准切入点,明确功能定位,科学制订电子口岸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构建地方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公共网络资源,力求做到投入少、见效快;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口岸运作的规范管理,决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决不能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四、确保电子口岸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在建设电子口岸过程中,要切实按照“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的要求,确保电子口岸建设的质量。要制订详细周密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安全制度,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电子口岸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经建设电子口岸的地方,要按照国办发〔2006〕36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功能,不断扩大电子口岸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

  各地和有关部门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由省口岸办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国办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以下称电子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设的跨部门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口岸的建设对改善各地投资环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口岸建设的基本内容、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内容。建设一个以口岸通关执法管理为主,逐步向相关物流商务服务延伸的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的统一信息平台。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电子口岸建设,即实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由部门向统一的信息平台提供的只是为企业服务涉及通关部分的数据和信息,部门自身的其他信息仍保留在各自的信息系统当中;二是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即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将大通关核心流程及相关的物流商务服务程序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

  (二)指导原则。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合作促发展。坚持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实行共建、共管、共享。涉及大通关业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的领导体制和开发运行机构,打通大通关有关业务的电子流程,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地在实体平台建设中应当加强与中国电子口岸的合作,在安全管理、数据标准和身份认证方面接受中国电子口岸的统一指导。

  (三)发展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具有一个“门户”入网、一次认证登录和“一站式”服务等功能、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及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使口岸执法管理更加严密、高效,使企业进出口通关更加有序、便捷,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四)实行电子口岸统一身份认证。为确保电子口岸现有联网应用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参与电子口岸建设的各部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持基本格局不变、职能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共同申请组建第三方联合认证机构,承担电子口岸的统一身份认证业务。

  (五)加大资源共享力度。口岸执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规范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标准,在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上尽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信息,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六)增加对电子口岸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初期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积极稳妥地探索电子口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但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收费管理,决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决不能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要尊重地方政府对运营模式的自主选择,允许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不搞“一刀切”。

  (七)加快推进各地电子口岸实体平台或虚拟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当地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考虑。口岸业务量小的内陆地区,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借助中国电子口岸建立本地电子口岸虚拟平台。

  (八)确保电子口岸的数据和系统安全。各部门对本部门上网数据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外提供数据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电子口岸承建、运营单位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运行维护准则,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完善电子口岸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九)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鉴于电子口岸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协调,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协调指导委员会”更名为“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委),由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海关总署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电子口岸委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作为电子口岸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十)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地方政府要把电子口岸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牵头职责,积极推动、协调、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把电子口岸作为本地惟一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加快建设步伐。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找准切入点,科学制订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确保地方电子口岸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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