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省海洋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建设,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一)积极推动制订《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各沿海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继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用海开发项目审查,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要求的用海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未取得海域使用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兴建。尚未完成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在2006年年底前将海洋功能区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用海管理,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
(一)加强涉海项目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海域使用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类涉海项目的确权发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维护用海秩序。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和非建设项目围填海造地,严格依法报批。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申请审核程序,实行重大用海项目公示、项目用海论证等制度;对利用盐田、虾塘和鱼塘进行填海造地等改变用海性质的项目,要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海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面积和坐标,采取“先围后填”的要求填海,切实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围海、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填海形成土地后的管理,按省海洋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 号)要求执行。
(二)加强河口海域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入海河口海域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海砂开采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严格控制在距离海岸线12海里以内海域的采砂活动,在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禁止采砂。
(三)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要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及时查处非法开发海岛的行为,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开山采石和挖砂,严禁炸岛等破坏海岛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及其周边海域环境的行为。
三、加快推进海域勘界工作,全面落实海域勘界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要求,我省应在2006年底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把海域勘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协调确定各条海域界线。我省需要勘定的海域界线共41条,其中15条地级以上市际线由省海域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市政府勘定;其余26条县际线由所在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勘定,省海域勘界办公室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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