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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6-0007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04-28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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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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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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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着统筹先导的作用。目前,我省城市建设已进入加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与我省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管理责任,积极推进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增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增强规划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认真落实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关注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关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各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上层次的法定规划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上层次规划的要求,重点提出科学合理的城市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城市协调的空间管制措施;要将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将城市规划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突出区域统筹、各类资源的保护和空间管制,切实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抓好城市规划的贯彻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90号)和《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粤建规字〔2003〕142号)的要求,依据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科学评估,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订强制管制措施、规划实施措施和行动计划;要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城市保护范围界线,建立健全“三区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要根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要求,划定明确的管治区,将区域绿地、区域性交通通道等纳入相关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施具体管理。

  四、加快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逐步建立规划数据库,及时提供有关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十一五”期间,省建设厅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省建设厅要在该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监测系统。

  五、加大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的精神,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监察力度,切实加强规划效能监察;要把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编制、实施和管理,作为当前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要着力禁止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是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禁建区”、“四线”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到期,各地正陆续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防止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一)发挥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作用。要抓紧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已经审批的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城市的性质、功能和规模作出准确定位,统筹安排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

  (二)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要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通过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

  (三)深入开展专项政策研究。要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工作。通过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现状、趋势,科学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要认真研究城镇人口集聚机制、市域城乡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资源和环境等制约条件,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三、进一步改进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其中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二)切实转变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提高规划修编水平,鼓励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修编单位。

  (三)加强对规划纲要的审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订规划纲要,要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能开始规划成果的编制报批工作。城市总体规划要以规划纲要为基础,严格按照纲要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四)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要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五)健全规划审查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审查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未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的,不得提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审查协调机制,严把规划审查关。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实行统一的动态监测。

  (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建设部要会同监察部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要对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要求,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新一轮规划审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规划修编和实施有关工作,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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